凤凰卫视将凤凰通讯社告到了法院,一审判赔500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2020年7月31日,北京海淀法院对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起诉假凤凰媒体――“凤凰通信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凤凰通讯社”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赔偿500万元。
这是我国首例媒体商标侵权案。
媒体商标曝光度高,知名度高,且本身具有较强的传播性、敏感性,话说“凤凰通讯社(凤凰佳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连媒体商标名牌也敢傍,还打着凤凰集团旗下媒体的旗号,大肆招兵买马,在商标和商号中均使用“凤凰”字样,且使用金丝凤凰图形LOGO,真的是胆子有点大了。
一、“真假凤凰”商侵权原委
凤凰集团旗下媒体运营的凤凰卫视自1996年3月开播,是华语媒体中最具影响力的电视媒体之一。
凤凰网前身是于1998年创办的凤凰卫视官方网站,是一个以互联网资讯为核心,涵盖无线互联网全面服务的新媒体网页,是全球领先的跨平台网络新媒体公司。
凤凰卫视、凤凰网为此次原告,声称双方依法享有对“凤凰卫视、凤凰卫视、凤凰网””相关商标的商标专享权。并经过凤凰集团的长期经营和发展,其注册的“凤凰卫视、凤凰卫视、凤凰网”商标标识已经成为了国内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并且在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凤凰通讯社(凤凰佳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未经凤凰集团(商标专项权)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举办的会议、公司招牌、人员名片等处使用了“凤凰”等标识,和凤凰集团同样从事新闻通讯、新闻报道、新闻记者服务、节目制作等服务。
二、法院判定:停止侵权,赔偿500万元
原告与被告的注册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凤凰”的字形、读音及含义完全相同,已经属于高度近似商标,从图形的构图要素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进行比对,被告商标与原告所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并擅自使用“凤凰”字样的凤凰集团名称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定凤凰通讯社(凤凰佳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行为,停止宣传期经营的宣传语,停止在其企业中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三、如何规避自己的商标成为「近似商标」
商标「傍名牌」案例此前也有很多,但傍媒体商标的还真是头一例,商标「傍名牌」这一不良现象是我国还有很多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薄弱的体现。
这不仅需要企业自主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同时也要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企业务必申请原创商标,或是购买使用商标。
那么,企业该如何避免自己申请的商标成为近似商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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