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要经过那些程序
(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所谓初步审定,通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准备予以核准注册。但是,由于《商标法》规定还有群众异议阶段,该商标是否能核准注册,还须经过其他法律程序后才能最后确定。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于不是正式核准的,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要进行第一次公告。
《商标公告》是由商标局编印的官方定期刊物,是有关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益的公开的行政通知。《商标公告》内容分为初步审定公告,注册商标公告、商标续展公告、商标变更公告、商标转让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公告、撤销和注销商标公告。商标局关于商标方面的决定,也需要刊登在《商标公告》上。更多关于商标注册的问题可以在亿蜂平台上找亿蜂咨询
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其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地址、商标名称、商标图样、使用商品类别及指定商品名称、申请日期和审定编号等。初步审定公告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发扬民主,有利于准确地核准商标注册,撤销那些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的初步审定;二是使具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申请人有维护其商标权益的机会,以避免和尽可能减少商标注册后可能发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二)核准商标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核准予以注册的商标应该是:
(1)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予以核准注册,并予以公告;
(2)对初步审定的商标,白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虽有人提出异议,但经商标局审查,作出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时,商标局应予核准注册;
(3)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复审申请后,经过调查审议,认为申请人或者被异议人理由成立时,应更正商标局的决定,准予注册,并予以公告。
由于核准商标注册是承认一个商标在法律上取得专用权的根据,因此,一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将商标登记于《商标注册证》,并颁发《商标注册证》,可见,核准商标注册是商标专用权产生的关键程序。《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注”或“®”。从法律意义上说,商标注册是指商标被载人《商标注册簿》。《商标注册簿》由商标局保存,是注册商标法律效力的原始法律依据。
(三)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颁发绐商标注册人的法律凭证。商标注册人必须妥善保管《商标注册证》,不得擅自转让,不得遗失、涂改和损坏,涂改无效;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商标局声明,并申请补发。
申请补发注册证,须呈报《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交商标图样五张,并缴纳规费和有关证明。如注册证损坏,须交回旧证;如注册证丢失,须登报声明,并将报纸所登声明附于申请书后面。
注册商标是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即可以使用带有“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的商标了。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注”或者“®”,也是法律规定。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上或者说明书上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