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条如何理解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本条是关于工伤认定的两种程序时限、中止、回避的规定。
一、工伤认定的一般程序时限:根据本条规定,工伤认定的时限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二、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时限:也就是说,为了简化工伤认定期限,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及早为职工工伤状态进行法律确认,增加了工伤认定的建议程序。明确规定了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工伤认定中止程序。
四、工伤认定的回避规定。
今年十月一号放假,国家有什么规定?
我的补充 0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从以上资料可得知:
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
10月3日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10月6日:是否认为10月5日、10月6日之间其中有一天为“中秋节”的法定节假日?若是这样,到底是10月5日还是10月6日为“中秋节”的法定节假日,则这一天员工上班为“平时日工资的3倍”
请各位指教我的想法是否正确:有4天的法定节假日,还是仅有3天的法定节假日
出国参战老兵每月1200元补贴是真的吗?
1、07年由中央军委和国务院发文,对54年以后参战人员发补助;
2、基础是每月100元,由中央财政划拨,各省可根据本省财政情况追加;
3、补助对象为生活困难人员,不含公务员等;
4、你先到街道办事处登记,由民政部门核实后发放;
没有专门针对 反击战的政策
国办双减政策
法律分析:“双减政策”:通俗地讲,主要针对小学生和初中生。一减轻作业负担,二减轻校外培训负担。更专业一点来讲就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负担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第四条 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学校要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加强学科组、年级组作业统筹,合理调控作业结构,确保难度不超国家课标。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加强质量监督。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
第五条 分类明确作业总量。学校要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
第六条 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发挥作业诊断、巩固、学情分析等功能,将作业设计纳入教研体系,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鼓励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第七条 加强作业完成指导。教师要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及时做好反馈,加强面批讲解,认真分析学情,做好答疑辅导。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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