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被驳回了怎么办?

时间:2022-09-08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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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驳回)商标被驳回了怎么办?驳回的原因有哪些?商标驳回是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常见的一种审查结果,那么商标被驳回了怎么办?驳回的原因有哪些呢?今天的小编就给大家来解说一下以上的知识点。商标被驳回了怎么办?驳回的原因有哪些商标被驳回就需要进行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注册被驳回了怎么办?

商标被驳回了怎么办?驳回的原因有哪些?商标驳回是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常见的一种审查结果,那么商标被驳回了怎么办?驳回的原因有哪些呢?今天的小编就给大家来解说一下以上的知识点。
商标被驳回了怎么办?驳回的原因有哪些
商标被驳回就需要进行商标驳回复审,必须在收到驳回通知书的15日内提出复审,如果因不可抗因素推迟的可以在期满前请延期三十天,但是是否允许延迟需要商标评委员会议决定。
为了避免商标被驳回,我们就需要先了解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是什么导致商标被驳回,目前最常见的原因是与在先申请过的商标近似或相同,没有显著性容易误导公众的商标;还有可能是商标局审查员的主观差异性检查的手段,素质也会导致商标被驳回;组合元素没有分开注册或查询,一旦有一个元素出现近似情况就会被驳回。

商标注册被驳回怎么办?

根据驳回理由做驳回复审,驳回复审的定义以及所需材料如下:
驳回复审是指国家商标局以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在复审中陈述不服国家商标局驳回决定的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
  有些绝对驳回理由是可以申请复审的,但有些相对驳回理由倒是绝对不能申请复审的,这就需要第一时间将《商标驳回通知书》传真给职业商标代理人把把关。
  对于职业代理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代理经验的综合把关之后,认为可以申请驳回复审的,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

商标为什么会被驳 回,多长时间可以提出复审?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20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共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三、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事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但延期所需费用应有申请人交付。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算。
  四、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1.委托书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驳文/异议裁定书(带商标局的信封)、证据材料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前两种驳回复审仅涉及商标局与被驳回商标申请人,但第三种,也就是由于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驳回复审,情况比较复杂,笔者主要就此种驳回复审展开论述。
  此种驳回复审,涉及商标局、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人三方,如果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对于商标局引证的在先商标的权利没有争议,提起驳回复审的理由仅因为商品不类似,商标不近似,则也无特殊之处。但是,如果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对于引证的在先商标权利有争议,认为引证商标申请系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恶意抢注行为,或者是侵犯了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即:认为引证的在先商标权利本身就是非法获得,不应成为被驳回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由于此种驳回复审不再仅限于对商标局的裁决进行审查,而是介入了第三方利益,具有了类似于异议、撤销等商标法律事务的特点,情况则变得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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