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是不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什么?

时间:2022-05-06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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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互联网金融行业)先说什么是P2P,p2p是个人通过中介对个人的借款服务,因借的是钱所以就具备金融属性,通过互联网中介平台出借给第三方个人,它就具备了互联网金融的条件。至于马老师说的它不是互联网金融,那么我也想知道到底什么是互联网金融?银行借给企业、个人就是

p2p是不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什么?

先说什么是P2P,p2p是个人通过中介对个人的借款服务,因借的是钱所以就具备金融属性,通过互联网中介平台出借给第三方个人,它就具备了互联网金融的条件。至于马老师说的它不是互联网金融,那么我也想知道到底什么是互联网金融?银行借给企业、个人就是金融行为,个人借给个人就不属于金融行为,难道是根据这个来定义p2p不是金融行为,那么它通过互联网实现借款行为就不应该叫互联网金融,而应该是互联网借款。就演变成贷款就是金融,借款就不是金融,虽然结果是一样都是收利息,贷款是集体行为,借款是个人行为,个人行为就不是金融行为。我也只能这么理解了。

P2P、信托、私募接连爆雷,金融市场还有“净土”吗?

用违规金融秩序罪更精准适合非集说法

综观普慧金融发展史,如果用非集替代违规金融秩序的说法。有失全局性和逻辑性。

将成与败,正确与错误,都放在了一个位置上。会让是非变得模糊不清。甚至敌我不分。容易误导事情真象。

在处置金融乱象时,造成不能精准施法,同时给整顿过程产生极大的付作用。分折其原因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非集行为实为平台多样性经济活动下所面对的细则法律条款。既不能代表整个经济行为。特别是不能替代综合的违规金融秩序罪。

因此它的局限性,普遍性,代表性是可想而知的。

2. 我们是一个零非集国度,突然间涌现出近万家非集平台,是对国家行为的污蔑。有失公正。

3. 平台的非集行为,最初,实为变相备用金作用,且未对出借人产生伤害。作为行业浅规则,此时应定义为中性。只要加以改造,就能扶正平台健康发展,此时过多追究非集,积极向上的意义并不大。

4. 非集定义,逻辑上,让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之间存在模楜关系,容易造成是非不清,敌我不分。使打击谁保护谁成为一句空话。

5. 而用违规金融秩序罪,替代非集罪将化解上述不适问题。精准辨识了犯罪主体。让打击谁保护谁的重大司法层面的问题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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