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五年级转学考需要了解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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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五年级转学考需要了解什么政策?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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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升,形成科学、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区域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办法》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成都市教育局统筹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盲、聋哑、智障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提供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并合理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小学教学班级学额原则上不超过45人,初中教学班级学额原则上不超过50人;如因客观情况需要超过限额的,需报经成都市教育局批准后方能施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适龄儿童、少年和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和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为依据,实行就近入学,公平就学。(ps:孩子和大人户籍一直;户籍和居住地一致。)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第八条 一年级、七年级新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有关册籍表格,学校应为每一位学生建立学籍,学籍分为电子学籍和纸质学籍,两者信息需保持一致;两者信息不一致时,学校应当核查学籍信息予以修正。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以书面形式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注册时间不得超过6周。未报到或期满仍未到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学生法定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无故不到校报到注册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经学校联系学生仍不到校上课的,应联系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校服务区域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十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按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相关政策办理。军人子女、在蓉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相关政策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当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要求办理。民办学校招收的学生按当年核准的招生计划办理学籍。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转学是指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且户籍变更,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转学到其他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坚持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依据“小学相对就近,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非毕业年级接收转学生的工作,最迟不得晚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因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需中途转学,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公办中小学的六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需(1)先由接收学校出具接收证明,(2)经接收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同意后,(3)转出学校方可办理转出手续。学生转入学校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由外省、市转来本市及市域内跨行政区转学,应出具学生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统筹安排入学。本市学生转往外省、市或其他区(市)县,应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或监护人工作变更证明)、接收学校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五条 各学校每学期应将转入、转出学生的《转学联系表》归档保存,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退学 注销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或需跟法定监护人到外地探亲工作等,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等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认后,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书,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依据其实际学习能力程度,并征求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意见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法定监护人异地工作(生活)等证明,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继续休学。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按时申请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也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强迫学生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因故死亡,所在学校应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出具相关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注销学籍。
第五章 考勤
第二十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法定监护人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教育。学生旷课一天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应及时联系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回校上课,并做好书面记录。经学校联系,学生仍不到校上课的,应联系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
第二十一条 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出具书面请假或补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医生或法定监护人书面证明。
第六章  升级 跳级 留级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每学年学习任务后一律随班升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留级。
第二十三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合格并批准后可准予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四条 小学不得招收已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
第七章 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学生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习成绩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学科学习成绩考核,小学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初中每学期举行期中、期末各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第二十八条 凡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确认为不及格(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九条 完成规定学时,经初三学籍审核后的在籍学生,参加毕业考试后,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回原籍参加中考的学生,由原籍地招考办出具中考成绩证明,就读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报市教育局备案,可领取《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在外地就读参加本市中考的学生,由市招考办出具中考成绩证明。学生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但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由普通学校送特殊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或结业,根据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其他监护人)申请,由保留其学籍的原校或在读学校颁发《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第三十条 《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由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下发编号,学校填写盖章后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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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正式学籍号定期下发机制
将未分配正式学籍号的学生数据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通过后分配“G”字头正式学籍号,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通过学籍系统下发。对于没有提供身份证号但查重没有问题的学生,分配“J”字头正式学籍号。探索允许“J”字头学籍号,在学生补充身份证相关信息并通过查重认证之后,变更为“G”字头学籍号,但保存历史信息。
2.维护“G”字头正式学籍号的权威
“G”字头正式学籍号通过了全国查重、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等一系列程序的严格检验,是学生身份的权威标识。原则上不允许删除“G”字头正式学籍号,如涉及问题学籍确需删除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佐证材料报教育部处理。身份证号发生变化的,在通过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后,将按照规则变更学籍号,并保存历史信息。
3.“G”字头正式学籍号关键信息修改
“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需修改,应由学生所在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照片,县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后,重新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4.保障临时学籍号学生的权益
临时学籍号以“L”开头,是每个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之前的必经阶段,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各地各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对持有临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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